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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懿 .中国环境法教材体例若干问题研究(二)
2011-04-09 00:55:40 来源: 作者: 【 】 浏览:4435次 评论:0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继续教育等的环境法科目考试编著的10本环境法教材之中,有半数的教材采用了总分体例;而在针对普通高等院校编写的环境法教材之中,采取总分体例的比例则相对较少。

从体例的详略程度来看,针对法学学生编写的环境法教材更注重教材的全面性和理论性,往往将环境法的所有子部门法均设章节讲述,并且增加大量与环境法相关其他学科的背景知识,例如环境哲学、环境科学与生态学、环境经济学等内容。因此这类环境法教材的体例大多显得比较复杂,会采取编、章、节结构,并且章节数量较多。而针对非法学学生编写的环境法教材则比较注重环境法重点内容的介绍,对于其他的相关内容则不予涉及或者仅作简要介绍。这导致该类环境法教材一般仅采用章节二级结构,且章节数量较少。还有一部分环境法教材针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编写。这类教材以实用性为指导,侧重于介绍环境立法的基本行政管理制度,而非环境法子部门的具体内容,并且专门增设环境行政执法的相关篇、章,介绍环境行政执法实务。

由上可见,具有不同定位的环境法教材在体例设置上千差万别,环境法教材体例的设置服从于编写者对于该教材的定位。因此,在环境法教材多元化的背景下,我们是否能够忽略各类环境法教材之间编写目的的差异和适用人群的不同,采取完全统一的环境法教材体例则存有疑问。

(二)如何服务环境法教学改革

环境法教学改革是环境法及环境法学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近期环境法学界的研究重点。环境法教学改革主要研究方向包括环境法教学思维的转化,教学方法的更新和课程设置的优化三个方面。上述三个问题直接决定了环境法教材的编写,进而也决定着环境法教材体例的设置。

环境法教学面临着与其他学科教学同样的教学思维转化的问题,即如何实现从知识灌输型向思维启发型教学的转变,从授之以鱼、“就事论事”向授之以渔、触类旁通的转变。这就要求在环境法教材体例的设计中,考虑是否为相关立法的对比留有余地,是否为背景知识的介绍留下空间。

环境法的实践性在各个法部门里更为突出,对环境法教学方法的更新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案例教学方法、诊所教学方法等都是贯彻环境法教学方法更新的重要努力。那么,环境法教材在体例设计时是否有必要将典型案例、立法和执法实务等内容纳入则值得探讨。

优化环境法课程设置的要求在于,建立包括“环境法、比较环境法、国际环境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环境法诊所、环境法专题研究等课程”在内的“完整而健全的课程体系”;并建立与之配套的教材体系。[1]如果将国际环境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等内容排除,按照狭义环境法的范围编写教材的话,那么目前通行的环境法教材体例将发生极大地改变。

三、环境法教材体例与环境法研究的衔接

环境法研究水平的高下决定着环境法教材质量的优劣,也是环境法教材体例设计中一个隐藏的制约条件。以体例设计为线索对比不同时期的环境法教材,不难在环境立法繁荣与发展的背后同样发现环境法研究的成熟与进步。

环境法研究的成熟与进步对于环境法教材体例的改变首先体现在环境法的研究最终促成的环境立法的制定与更新,直接导致了环境法教材体例的扩充。其次,对于环境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法律责任等内容的研究,使环境法总论部分更加抽象化和更具概括性,也使环境法教材的体例发生一定改变。最后,环境法研究的发展培育了一批环境法研究者,而其中大部分也都成为环境法教材的编写者,促进了环境法教材体例的推陈出新。

目前,环境法教材体例与环境法研究的衔接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第一,环境法教材体例的设计受制于环境法研究的不足,环境法研究未能对环境法教材体例设计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如前所述,在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环境法研究者尚未对于环境法的子部门划分及其内在逻辑关系形成共识,也没有提供行之有效的分类标准和原则。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环境法教材体例在设计上的混乱。此外,由于对资源保护法、生态保护法等的研究不足,目前对于环境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抽象和概括仍然主要反映着污染防治法的特点;并且在子部门法的概述部分论述不足。这导致了环境法教材在总论部分的含混和在分论部分的失衡。

第二,环境法教材体例的设计能否摆脱环境法研究这一基础,实现环境法教材体例设计的非学术化。换言之,是否能够不以体现编著者学术判断和规律总结的理论线索,而代之以颁布时间、制定机构等这类的客观线索对环境法教材进行编排,借此回避环境法研究的理论不足以及环境法教材的体例冲突。

四、环境法教材体例设计的构想

根据上文对于环境法教材体例与环境立法的协调,与环境法教学的配合以及与环境法研究的衔接的分析,我们认为中国环境法教材体例的设计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方面的设想进行:

(一)环境法教材体例的设计原则

环境法教材体例的设计原则,即是指环境法教材在体例设计上所应该遵循的思路和准则。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环境法教材体例应该把握以下两点设计原则:

1.立足环境立法。环境法教材在体例设计上仍应该以环境立法为基础,运用环境法的研究成果恰当划分环境法各子部门,并将其依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合理排列。体例的设计仍然需要为尚未发展成熟的环境立法留下空间,以利于学生的全面学习。另外,应该加强环境法研究,以进一步推动环境立法的发展,促进环境法教材体例的优化。

2.体现多元需求。环境法教材体例的设计需要满足不同教材定位和各种教学改革的要求。伴随着环境法教材的多元化而来的应该是环境法教材体例的多样化。在体现多元需求的同时仍然需要发现和确立最为合理的环境法教材体例,促进环境法的知识传播。

(二)环境法教材体例的具体设想

如前所述,环境法教材体例既要体现环境立法的现实,又要考虑不同的环境法教学要求的需要,并与环境法研究衔接。因此,我们按照不同类型环境法教材的特点提出了以下几种环境法教材体例设计的具体构想。

1.针对法学专业本科生教育的环境法教材。由于环境法课程往往在大二或者大三开设,这类教材的适用人群将是具有较为全面的法律知识和较为良好的理论基础的法学专业本科生,其编写目的主要是为了丰富和完善学生的部门法知识以及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能力。因此,这类环境法教材在体例设计上应该更加注重科学性和逻辑性,更加注重全面性和兼容性。

我们建议,适用于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环境法教材,不妨采用“绪论”、“总论”、“分论”的体例设计。在“绪论”中介绍环境科学、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社会学等环境法的背景知识,以弥补法学专业学生在这些领域的知识短板。在“总论”中,相关概念、发展历史、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四部分知识必须介绍。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两部分内容是否纳入总论之中,则需要视环境法研究是否能够完成对于分论各部分共同点的抽象。避免将仅属于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的内容纳入总论之中,也不宜将其作为分论的一部分与环境法各子部门并列论述。“分论”部分则按照环境法各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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