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柏平:谈谈《环境法》本科教材编写的几个问题(二)
,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1年第2期,第15—16页。 ③ 陈懿、黄婧:“中国环境法教材体例若干问题研究”,载http://www.fzwgov.cn/Html/Article/Class77/Class78/78_200119_P4.html,2012年5月1日访问。 278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相互之间又有区别,比如“环境污染防治法”版块的排污收费制度、“国际环境法”版块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只对本部分的内容“起作用”。现在,编写者解决此问题的方法还是,把“编”降格为“章”,在每章的第一节进行该部分的理论阐述(这样看来,“分论”并不光是阐述具体法律规定的),这样,无形之中还是“默认”了“四分法”对环境法那些比较成熟的知识板块的划分。此外,在环境法的发展过程中,总是需要肯定一些比较稳定的、成熟的核心内容的,知识的“类型化”(或系统化)对学科的发展很有必要,从这一点上说,“二分法”不如“四分法”的作用明显。 比较“四分法”与“二分法”的优缺点,看来传统的“不分法”(即“章节编排法”)还是有其独到之处的,在环境法尚处于发展中的今天,“章节编排法”以其“宽阔的胸怀”吸纳“百川”,有利于环境法吸收“新鲜”的知识与理论成果,这是“四分法”不具有的优势,当然,“二分法”的缺点在“章节编排法”身上同样可以找到。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编写《环境法》本科教材在考虑体例结构问题时,不应拘泥于知识板块的排列组合,而应该考虑编写进去哪些内容,在确定所写内容的基础上再选择内部的体例结构,至于采用“框架”结构,还是“砖混”结构,完全根据所涉内容的需要,以及编写者个人的态度。正因为如此,有的作者在不同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就采用了不同的体例结构,这无可厚非。不过,编写《环境法》教材在具体内容的取舍上,笔者认为有几点倒是可以考虑的:其一,可根据读者对象的不同,来考虑编写哪些具体的内容,“量体裁衣”,“看客做菜”。高校开设环境法课程的情况不一样,作为受众的本科生其专业背景也不同,如针对法学专业本科生的环境法教材,与针对理工科、医学、农学等非法学专业的相比,在编写时其萃取的内容应该有别。其二,适当吸收一些新的知识内容,以利于环境法学科的发展。环境法学者应敢于在法学学科领域的“边缘地带”“收编那些流离的队伍”,以充实到环境法学科之中,比如能源法,这块知识应该在环境法教材中得到体现。环境法当然不需要与别的学科“争地盘”,“抢山头”,一方面在坚持自己的核心知识板块的前提下,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学科地位没有定论、符合环境法基本理念、仍处于“流离状态”、又有环境法学者参与研究的法律制度,环境法教材当然可以合理吸收,至少不能关门拒绝。法律关系不是法学学科划分的唯一标准,一种法律关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门分别调整,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不争的事实。其三,对于与其他学科有交叉的知识点,不能轻言放弃。环境法的综合性很大方面在于其与民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的学科交叉性,这些交叉内容在相关学科之处并不必然作为其课堂的讲授内容,如果环境法课程没有介绍,教材也不编写进去,很可能就会成为学生的“知识盲区”。 三、《环境法》本科教材的内容稳定性问题:注重知识点的提炼与理论升华 长期以来,环境法教材的内容一直不太稳定,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环境法教材编写“范本”本身的问题。有基本法的法学学科,其教材大多是以本学科的那部基本法来作为撰写“范本”的,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其基本法的内容对于“分论”部分的稳定性尤其重要。而环境法领域的基本法是198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分为六章,目录分别是“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从该法的目录来查对可以发现,国内还没有一本环境法教材严格以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为编写范本的,也不可能以此为编写范本,因为其内容缺失较为严重,且理念上有偏差,根本不能满足编写教材的需要。 第二,环境法学科理论研究本身的原因。一本成熟的教材,需要大量从该学科的理论体系中吸收成熟的养分,如民法与刑法,其理论经过数百年乃至前年的积淀,已经系统化、科学化、类型化,理论学说日臻完善,相对来说,其教材的稳定性就好一些。而环境法作为新兴的法律学科,理论积淀远不够厚重,许多法律制度尚缺乏理论上的提炼,这样写在教材上的内容,既缺乏底气,又得不到认同,难免就事论事,平铺直述,稳定性肯定大受影响。而且,环境法理论研究本身的质量也不是没有问题,目前环境法理论研究的“逐利性”现象较为普遍,避重就轻,做艰苦的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学者不多。在环境法领域存在大量立法空白的背景下,所谓的理论研究许多都是“立法前研究”,即论证立法的必要性,一旦立法完成,似乎法律上就没有什么可研究的了,然后就转向了新的领域。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这种现状,只能导致表面上的繁荣,但实际上能够提供给本科环境法教学的素材不多。①环境法教材也只能处于一种低水平重复的状态,对于这些内容进行增删或加减,都不可惜,更无伤大雅。 第三,环境法教材内容的“源头”问题。环境法教材的许多内容尤其是“分论”的内容,大多源自 ① 李修棋:“迈向更劫业、贾单羊活的环境法本坏夺教学”,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1年第4期,第79页。 279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于环境法律法规具体的法律规定,缺乏理论提炼。我国自1979年制定第一部专门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已经颁布实施了20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更是不计其数,加上各地制定实施的地方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等,中国已在环境立法领域形成了一个范围广阔、内容庞大的环境法体系,①与环境标准体系。环境法教材当然不会把那么多的法律规定全部装进去,但是,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与“分论”的内容,肯定要反映环境立法的成果与具体的法律规定。从内容上来看,一部环境法教材牵涉二三十部环境法律法规是家常便饭,如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在资源和生态保护方面、在防灾减灾方面的规定,等等。这些“林立”的法律规定在教材中表现出来就是:缺乏理论上的提炼与制度升华,不仅不易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加其厌烦性,而且造成环境法教材的内容过于庞杂,仿佛是环境法律规定的“大杂烩”,只不过按照一定的模式进行简单的编排而已。而且,我国环境立法日新月异,一部环境法律法规的修订势必造成环境法教材内容的“陈旧”。 如何才能使环境法教材的内容相对稳定呢?有人建议,希望在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高校本科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织下,由高校环境法教学一线的专家和同仁共同努力,制定一个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核心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对这门课程讲授的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对此应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拿出一个合理的方案,能够体现环境法的基本内容和本质特征。②以此为基础,当然可以编写出一本相对“权威”的教材,但是,这还是没有解决教材的稳定性问题。笔者认为,要编写一本内容相对稳定的《环境法》本科教材,必须注重知识点的提炼与理论升华。在内容撰写的时候,应该摒弃过去对法律法规进行平铺直述的写作方法,要把精力投入到环境法知识点的归纳与总结上来,亦即,对环境法的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基本原理与基本制度进行全部的梳理与取舍,“过滤”掉环境法的具体规定与细节的东西。从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归纳与抽象出一般规定与带“共性”的知识点。在正文的阐述时,不宜出现“根据《××法》第×条第×款规定”等字眼,至少应该是非常“谨慎”的使用或很少使用这种陈述方式。这一点,对于环境法教材尤其重要。 对环境法知识点的提炼与理论升华需要教材编写者作出艰苦的工作与付出,然而,有的学者本身对待编写教材的态度也不是无可指责的。“作者自己可能都没有明白环境法知识应该用何种方法来加以归纳和描述,毕竟这是需要作者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学术研究积淀才能完成的一项工作。这也是为什么国外只有最好的教授才能成为教材作者的直接理由,教材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写的。我们现在叫‘编教材’,一方面是对教材内涵的理解存在问题,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对于教材写作的不慎重态度。”③我相信,一本经过理论提炼与内容升华的教材,肯定是有生命力的。环境法学科的理论成熟就像其他学科一样,都应该是从一点一滴做起的,这是一个漫长积累的过程。 四、《环境法》本科教材编写的方法与方式:应处理好几种关系 (一)采用“通说”与坚持“己见”的关系 笔者赞成环境法教材应该多元化,在中国,有必要出版一批带有个人专著性质的、体现编者“个性”的教材。现有的环境法教材中,带有编著者个人“烙印”的不在少数,举其要者:蔡守秋老师在高教社出版的《环境资源法教程》就对其著名的“调整论”思想做了简单阐释;吕忠梅老师在其《环境法学》教材中突出了“环境权”内容;李爱年、周训芳老师在其《环境法》教材中对“中国环境保护法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汪劲老师在其《环境法学》教材中安排了两章“环境侵害救济法”与“危害环境犯罪制裁法”,而没有专门的环境法律责任的论述;周珂老师在其主编的《环境与资源法学》教材中专辟一章阐述了“环境行政法”等。然而,在欢迎教材多元化的同时,能不能编写一本“中规中矩”的没有编者“个人色彩”的环境法教材呢?这本教材在结构上博采众长,内容上兼收并蓄,这样的一本教材虽然没有“个性”,但也是“多元”中应有的“一员”啊。笔者设想,在编写这本环境法教材的时候,编者对环境法的相关概念、法律制度与基本原理进行的阐述,宜采用学界达成共识的比较成熟的“通说”,即学界已经“定型的”观点,而对于“己见”,即个人观点,宜尽相当程度的“克制”,以求“大同”。环境法需不需要争论呢?当然需要,而且应该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① 王灿发:“环境法的辉煌、挑战及前瞻”,载《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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