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柏平:谈谈《环境法》本科教材编写的几个问题(一)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12.6.22~25·成都)论文集 中 国 环 境 资 源 法 学 研 究 会 277 China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s Law Society, CERLS 谈谈《环境法》本科教材编写的几个问题 谭柏平. 自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来,我国环境立法和环境法理论研究开始起步并逐步发展。尽管30多年来环境法是公认的发展最为迅速的一个法律部门,部分高校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开设了环境法课程,配套教材也开始编写,但是,环境法课程在法学学科中长期处于“边缘化”的地位,教材的编写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环境法在图书市场上也备受冷落。自九十年代以降,各高等院校纷纷加强环境资源法的教学和科研工作。1997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被列为法学的二级学科,这标志着该学科在法学教育领域独立地位的形成。从此往后,高校开设环境法课程的数量逐渐增多。2007年3月,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议通过了调整法学学科核心课程的决定,在原来十四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新增了两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位居其一。环境法地位的提升过程,也是高校环境法教育教学与理论研究发展的过程,表现形式之一,就是作为课堂教学依据与理论研究成果积淀的《环境法》教材的勃兴。 目前,我国《环境法》教材的品种与数量繁多,品质有较大提高,《环境法》教材的编写仍处于活跃期。在许多高校,本科、双学士、硕士研究生等不同学历的教育阶段都开设了环境法课程,也编写有与之配套的教材。本文所谈的教材是指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阶段的《环境法》教材,这些教材也是数量最多,内容最为繁杂的。这些教材中,当然不乏名家名作,编写的内容模块日趋成熟。尽管如此,《环境法》教材名叫什么,究竟该写些什么,写到哪种程度,这些问题还是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笔者从事环境法教学一线,也有在出版社担任编辑的经历,在此想谈谈个人的一些想法。 一、《环境法》本科教材的名称问题:统一名称大可不必 目前,学者编写的环境法教材在名称上还不统一,有的教材名为“环境法”、“环境法学”,有的叫“环境法概论”、“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教程”,还有的称为“环境资源法教程”、“环境与资源法学”等。这些内容趋同的教材为何名称不一?在教材前言或其他什么地方,很难找到编者给出的理由。不排除这种情形的存在:编写者当初为了杜绝与其他同类教材在形式上的“同质化”,而刻意在名称上“规避”。那么,这些“五花八门”的名称是否需要统一? 有的学者从构建理想的环境法课程体系的良好愿望出发,认为完整的环境法教材体系至少应当包括针对环境法、比较环境法、国际环境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环境法诊所、环境法专题研究等课程的教材。因此,严格讲,教材名称应与其内容相适应,名称不同,内容的侧重点应该也不同,但目前的环境法教材无论采用何种名称,绝大多数均采用环境保护法学体系,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的内容并未作为主要内容涵盖其中。①毋庸置疑,这是高校环境法学者共同的愿望。然而,现实与理想仍有距离。据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资源保护法教学研究委员会对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学专业环境资源法教学情况的调查统计,我国开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的院校只占调查开设法学专业高校总数的71%,还有29%的开设有法学专业的高校并没有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纳入到课程体系当中去。从课程性质来看,仅有48.6%的院校将环境法设置为必修课,而剩下的51.4%的院校仅作为选修课。事实上,有些院校甚至将该选修课设置为任选课,这就有可能因选课学生人数不够或者学生学分已经修满等情况,使得环境法这门课程不能成功开设。于此看来,环境法课程的重点还不是《环境法》教材的名称问题,这门课程能在其他三分之一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里开设起来才是重点。 不谈环境法课程体系与教材体系的构建,假设一本《环境法》教材只供在本科阶段开设环境法课程使用,那么该教材名称叫什么好,其实还是可以讨论一下。的确有这样的一种现象:在教育部明确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科名称,并将其正式列为法学二级学科之后,大多数环境法教材在名称中添加了“资源法”或者类似的表述,甚至一些教材名称中原本没有“资源法”或者类似表述的,但为了适应这一学科建设上的变化,而将原来的教材名称“环境法”或者“环境保护法”修改为“环境 . 谭柏平,男,湖南省耒阳市人,法学博士,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 ① 王灿发、于文轩:“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课程设置与教材建设”,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22卷第6期(总第132期),第149页。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与资源保护法”。笔者同意这样的观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个学科名称,而并不是一门课程的名称,一个学科应当由一系列的课程组成,并组成一个完整的课程体系。①当然,环境法教材的名称并非必然要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一学科名称相一致或者相呼应。但是,笔者认为,即便两者相一致或者相呼应也并非不可,毕竟在环境法学科发展的“初级阶段”,理想的环境法课程体系之中的许多课程在大部分高校还难以开设起来,此时,如果一本环境法教材在内容上能够涵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一学科已经较为成熟的知识版块,结构上也没有“硬伤”,学生手里可以拿到这本教材还是不错的,至于教材名称真的不应过于纠结。其实,作为法律界历史悠久的老牌学科如“民商法学”、“刑法学”等,以学科名称来作为其配套教材名称的,不乏其例。此外,有些《环境法》教材的名称源自于出版合同的约定,即编辑取名,作者并没有细究或坚持。 二、《环境法》本科教材的体例结构问题:不应拘泥于知识板块的排列组合 编写一本《环境法》教材,首先要做的事就是撰写目录,即构思教材的体例结构,搭建教材的“框架结构”,说到底就是确定“写哪些内容”、“所写内容如何排列组合”的问题。从“框架结构”上来说,现今《环境法》教材主要有三种模式:其一,“四分法”,即全书分为“总论、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与国际环境法”四个版块,有时候第三个版块又有不同的称谓,如“自然资源法”、“生态环境保护法”、“资源保护法”等;其二,“二分法”,即把环境法教材划分为两大块:“总论”与“分论”,有时候把“分论”称为“各论”,尽管还有的学者在两个板块之外,前面还加上一个“导论”,本文这里还是将它归于“二分法”之列;其三,“章节编排法”,也可以称为“不分法”,即不把书中的内容“类型化”,不归类,按照传统教材的“章”与“节”进行编排。编写权威、有一定影响力的环境法教材中,“四分法”的教材有:金瑞林主编的《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二版),曹明德、黄锡生主编的《环境资源法》(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周珂著的《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三版)等;“二分法”的教材有:汪劲著的《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二版),吕忠梅著的《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章节编排法”的教材有:韩德培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五版),蔡守秋主编的《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王灿发主编的《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等。 上述体例结构孰优孰劣?有的人认为,采用“四分法”篇章体例结构为好,它既是环境法研究系统化成果的反映,也一目了然,便于学生对环境法的内容分类把握。②有的人建议,适用于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环境法教材,不妨采用“绪论”、“总论”、“分论”的体例设计,为此还设计了各部分应该撰写的内容。③这些建设性的建议难能可贵,也不无道理,但每个结构也不是尽善尽美的,至少还没有一种结构取得了学界公认。其实,上述结构体例每一种都有其优势,也有其缺陷。“四分法”选取的四大知识板块来搭建环境法教材的内部框架,其理由是,这四大块内容是在环境法学界业已形成并较为成熟的,以此作为教材的内部结构较为稳定,有利于内容的定型。况且,这也是环境法知识系统化的要求。其缺陷,一是在具体内容的编写中,必须把写入的内容“类型化”,即贴上相应的“标签”以便放入相应的版块“位置”里,但是,环境法学仍是一门“开放式”的新的法律学科,环境立法与理论研究中不断会有新的内容来补充其中,比如能源法、农村环境保护法、动物福利法、城乡规划法以及房地产开发中的环境法律问题等,都是有待环境法教材吸收的“新鲜血液”,如果囿于“四分法”,有的内容就难以替他们找到相应的“位置”。二是第三个“知识版块”的内容与名称还难以统一,其实叫“自然资源法”也好,叫“生态环境保护法”或者“资源保护法”也罢,这部分内容包罗万象,主要涉及“生物”的与“非生物”的环境保护,“人文”的与“自然资源”的环境保护,还可以包括气象、水利、防洪、抗震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显然,这些内容由一个“名称”来统领,难免“名不符实”。 而“二分法”(或者“三分法”)的好处是,教材是从法学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两个方面来划分环境法内容的,这种体例结构清晰简洁,可能会有利于学生掌握环境法知识。然而,这种体例划分的缺陷也比较明显:它缺乏对“环境污染防治法”、“生态或资源保护法”与“国际环境法”这三块内容的理论提炼,这三块内容各自都有某些“共性的东西”,是不能放在总论之中来“统领全局”的,而它们 ① 王灿发、于文轩:“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课程设置与教材建设”,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22卷第6期(总第132期),第146页。 ② 王小萍:“法学本科环境法教学的几个问题——兼谈地方院校法学本科的环境法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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