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建芝:低碳发展与我国水能资源立法 (三)
水能资源立法的若干建议
(一)立法形式
笔者认为,水能资源立法应采取综合性的专门立法与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范相结合的形式。首先应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制定专门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因为水能兼有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双重功能,该条例应是《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法》的下位法,对水电开发利用管理中涉及到的各方面问题做一个全面细致的规定,以利于指导实践和便于执行,改变目前这种立法分散的局面。同时作为水能的立法,还要考虑到与《水法》及其他相关立法的协调,当然也包括其他法律的及时修订和完善,与水相关的各项立法之间应形成一个内在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
(二)立法内容
1.立法目的
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减少碳排放,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开发,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水电立法的宗旨。水电立法应突出环保和低碳,究其本质,是如何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笔者认为,在我国经济由快速增长进入稳定增长,经济实力达到一定程度后,我国环境立法目的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今后经济建设同环境保护还是要同步发展的,但当二者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考虑环境保护,落实到水电发展上,也就是水电工程的建设必须充分考虑河流生态的要求,尽可能做到对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
2.管理部门
“ 体制是法律得以执行的载体,它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发挥着直接的作用,《可再生能源法》能否得以全面实施,能否切实地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管理体制。”[1]笔者以为,将水的管理与水能管理统一比较好,这样便于发挥水电工程的综合效益,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但是这个管理部门必须是超脱经济利益的机构,将保护水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开发水能资源作为其宗旨。水利部门要担当此任,还需要进一步的改革。
3.具体制度设计
(1)实施流域战略环评,做好水电开发规划,解决水能开发与生态保护问题。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只规定了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评,未列入战略环评,对此,早有专家学者提出了异议。开发水电,尤其是一条河流上梯级开发对河流生态影响很大,需要仔细论证,流域战略环评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原则。
(2)水能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
从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可以推出水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目前,水资源已实行有偿使用,水能资源也不例外,有偿使用制度有利于水能资源的有序开发,对保护河流的生态环境是有利的。湖南省、贵州省和吉林省已经出台地方性法规,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有偿出让作出了规定,这些地方立法实践可以为全国性立法提供一定借鉴。
(3)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
要做到有序开发,必须区分哪些地区可开发,哪些地区不能开发。对不能开发地区,像自然保护区,要靠生态补偿解决当地人民生活问题。水能资源丰富的地区往往是比较落后的山区,百姓生活贫困,当地政府和百姓希望通过水电工程脱贫致富是无可厚非的,靠牺牲少数地区人民的利益保住大家受益的生态环境是不合理的,要通过生态补偿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
参考文献
1.《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研究丛书》(水能卷),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年版。
2.冯建昆、何耀华主编《“三江”水能开发与环境保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3.刘助仁:“低碳发展是全球一种新趋势”,《改革与开放》2009年第12期。
4.李艳芳:“我国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研究”,《法商研究》2008年底6期。 |
我来说两句
已有0评论 点击全部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