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参见《海域使用管理法》第6、16、17、19、20、21、23、27、30、31条。 [39]王曙光:“努力推进海域物权制度建设为实施海洋开发提供法律保障”,载《中国海洋报》,2004年9月17日。 [40]参见“海域使用权应在物权法中作专章规定——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研讨会专家发言摘编”一文,载《中国海洋报》管理执法版,2006年6月27日。 [41]王家福:“关于海洋物权管理的问题”,载《学习贯彻〈海洋使用管理法〉座谈会资料汇编》,海洋出版社2002年版。 [42]陈甦:“物权法应当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载尹田主编:《中国海域物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39页。 [43]参见“海域使用权应在物权法中作专章规定——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研讨会专家发言摘编”一文,载《中国海洋报》管理执法版,2006年6月27日。 [44]陈甦:“物权法应当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载尹田主编:《中国海域物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49页。 [45]参见“海域使用权应在物权法中作专章规定——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研讨会专家发言摘编”一文,载《中国海洋报》管理执法版,2006年6月27日。 [46]阳妍:“规定海域使用权是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创新——访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家福”,载《中国海洋报》第1519期,2006年7月4日。 [47]参见江平、王家福、费宗祎、杨立新、龙翼飞等在2005年9月青岛海域物权法律制度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48] 陈甦:“物权法应当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载尹田主编:《中国海域物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49页。 [49] 参见王家福在2005年9月青岛海域物权法律制度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50] 参见江平在2005年9月青岛海域物权法律制度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51] 参见郭明瑞、王家福、刘保玉等在2005年9月青岛海域物权法律制度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52] 阳妍:“《物权法》应该舍弃渔业养殖权”,载《中国海洋报》重要新闻版,2006年7月28日。 [53]张志华:“著名法学家王家福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修改建议:渔业养殖权不必写进物权法”,载《中国海洋报》重要新闻版,2006年12月26日。 [54]张志华:“《物权法》应将渔业权纳入海域使用权进行调整”,载《中国海洋报》重要新闻版,2006年12月22日。 [55]张宗堂、王娅妮:“物权法草案保留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载http://www.jmnews.com.cn,2006年10月27日,来源:新华社。2007年1月4日访问。 [5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2条。 [5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3条。 |